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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和朱太太选择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小朱由朱先生抚养,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小朱,房子的贷款由朱先生承担。后来,小朱成年了也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就想着确认一下房产的归属,朱太太却在这个时候反悔了,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变更应该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协议约定的将房产赠女儿的行为还没有发生,要求撤销赠与。
女儿小朱一看这情况也不干了,一气之下选择了到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对这个案子中一些情况进行分析,首先,朱先生和朱太太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属于双方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朱先生和朱太太在当时都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的,因此两人都应该按照协议履行约定。其次,离婚协议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是存在差别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不会因为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就可以作为撤销的依据,因此,朱太太提出的赠与行为没有发生,要求撤销赠与没有法律依据。
在这个案件中,一方面考虑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朱先生和朱太太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另一方面,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遵守协议约定。最后,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