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某些情形时,子女可以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准许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法律分析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拓展延伸
离婚后哺乳期如何影响孩子的归属权?
离婚后,哺乳期对孩子的归属权产生了重要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通常是指婴儿出生后的头几个月,这段时间内母亲对孩子的照顾尤为重要。在离婚后,会考虑哺乳期对孩子的影响,以保证孩子的最佳利益。通常情况下,如果母亲是主要照顾者并且孩子还在哺乳期,可能会倾向于将孩子归属给母亲。然而,父亲也有权利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尤其是当孩子不再处于哺乳期时。最终的决定将根据各种因素,如父母的照顾能力、孩子的健康和福利等进行综合考虑。因此,离婚后哺乳期对孩子的归属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结语
离婚后,哺乳期对孩子的归属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母亲是主要照顾者并且孩子还在哺乳期,可能会倾向于将孩子归属给母亲。然而,父亲也有权利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特别是当孩子不再处于哺乳期时。最终的决定将综合考虑父母的照顾能力、孩子的健康和福利等因素。因此,离婚后哺乳期对孩子的归属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以确保孩子的最佳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