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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欠款官司怎么收费

来源:塔特财经网

欠款起诉费收费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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